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作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法律政策支撑,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山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决定》提出,到2015年,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绿色生态工程”全部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城乡环境均衡发展,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
《决定》要求,将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强化法律和政策支撑,作为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坚强保障。
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环境保护违纪处分、环境保护科学考评等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统筹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保护监管和治理机制。构建法律、经济、行政综合执法网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拓展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权重。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比例。扩大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环保投资。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资机制。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增强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预防,降低污染损失。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将重点污染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纳入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宏观财税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制定补偿办法和措施,用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完善相关环保配套政策。搭建环保金融信息平台,实施排污权抵押贷款。提高生态环保型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机制。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电量政策,探索优先调度机制。
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逐步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相关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制定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交易、在线监控等规章制度。完善环境保护调控机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构建强有力的环保法制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