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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擅自占用灌溉水源最高罚3万元
发布日期:2013/5/16 13:09:30

  记者今天(15日)从省水利厅获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该《办法》围绕灌区节水化等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法制保障。据了解,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今后农田水利建设将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水源配置。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效益,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规划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此外,《办法》还规定,以后凡是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在发展节水型农业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后,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各级政府还将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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