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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如何处理索赔信访案件?
发布日期:2013/5/27 12:02:09

  2013年5月6日、7日,《中国环境报》法制版对钟祥污染索赔引发敲诈勒索控案进行了报道,法院对魏开祖、余定海是合法的环境维权,还是犯有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通过报道,笔者发现,案件是由魏开祖、余定海对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环境维权引发的,在当事人维权过程中,多方面涉及到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环境信访调处、项目审批与验收、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的证据主要来源于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如对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测报告、项目验收意见、责令改正通知文书等。


  此案虽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案件起因、发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均与环保工作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因污染损害导致索赔的环境信访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应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如何维护信访人与被信访人的环境权益,应引起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视与思考。


  笔者就案件中涉及环保工作的索赔信访调处、信访人采取不正当方式索要监测报告行为以及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索赔环境信访矛盾如何调处?


  调处索赔环境信访,不仅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还要检验污染行为与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仅要处理存在的信访矛盾,还要详细了解因污染导致损害的程度。笔者认为,要调处好此类信访,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检查被信访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接到索赔环境信访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开展环境监察与监测,调查被信访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违法排污、停止侵害,避免群众的环境利益继续受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罚。


  二是检查信访人的举报损害情况是否属实。对信访人反映的污染损害情况,要及时调查取证,确定其是否存在污染损害。对存在污染损害的,要形成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后查。


  三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鉴定。如涉及农作物污染损害的,邀请农林部门对农作物损害原因作初步鉴定,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数量作初步鉴定与评估。


  四是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环保部门在对信访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地位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一方。调解过程中,如一方不同意调解,环保部门应终止调解,不得强行调解。


  五是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包括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原因,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程度,财产受损的具体金额等。排污方或侵害方如否认侵害行为的,承担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环保部门在处理信访中,在做好自身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充分征求共同参与的相关部门意见。另外,对一些影响范围大、人数多的信访件,一方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环保部门认为信访案件复杂、重大的,也可以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六是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作出调处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环保部门应及时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如不同意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环保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处决定书。调解协议、解处决定都应告知当事人如反悔或不服调处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是提供证据,支持诉讼。受污染损害而进行投诉的举报人大多是老百姓,他们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事实上与排污方存在着不平等,环保部门应提供证据,支持诉讼。《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经常会遇到社会组织、信访人及其他办事人员索要环境信息情况。环境信息是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有环境监察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环评审批文件、项目验收意见、行政处罚文书等。


  关于环保部门的信息,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5月1日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建设项目审批、验收、行政处罚等17个方面政府环境信息。


  笔者认为,环保部门遇到社会组织、信访人及其他办事人员索要环境信息情况,应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和程序,引导当事人按程序获取环境信息。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应着重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着重公开涉及本级部门工作的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环保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17个环境信息中,笔者认为特别要详细公开涉及本级部门工作的各项信息,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验收、日常监测、排污收费、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2、着重做好申请的环境信息公开一是对当事人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属于公开范围的,环保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此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二是对当事人直接到环保部门口头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且环境信息已经形成,应立即答复;立即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防护距离不足,应依法从严处理卫生防护距离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建设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等各个方面,通过计算确定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国家环境标准规定的居住区允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环保部门在对项目审批许可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但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卫生防护距离内居住户拆迁未到位而建设项目投入建设、试生产或运行现象,结果导致环境信访不断。


  针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环境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一是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卫生防护距离到位,申请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环保部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二是环保部门在对项目验收中或试生产核准中发现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不予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回放4月26日、27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分别对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因认为邻近的钟祥市大生化工厂存在严重污染,对其养殖的生猪、种植的林木造成侵害,开矿对其房屋构成威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与化工厂多次发生冲突。


  2011年5月,大生化工厂与魏开祖达成补偿转让协议,将其猪场所有建筑物以100万元转让给化工厂;与余定海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余定海家110亩自留林地和15亩桃林损失共35万元。2011年8月,大生化工厂又付给魏开祖24万元,作为其8间老屋的补偿。


  2012年9月和10月,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先后将魏开祖和余定海刑事拘留。2013年3月,钟祥市检察院分别对二人提起公诉。


  两起案件未予当庭宣判,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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