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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污亟需进入流域立法时代
发布日期:2013/7/8 11:50:30

  贺江发生水污染事件,广西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类似事件频发,对同处一条流域的下游地区来说,就像“躺着中枪”。不仅如此,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治污,水产养殖业和居民饮用水都会受到影响。究其根本,固然有《水污染防治法》偏软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按区域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现实中,各地多是按区域管制,即各管一段。


  从行政效率上讲,选择按区域管治可以强化行政权威,毕竟,一省、一市管不了邻省、邻市的行政执法。但弊端在于,如果上游区域管制不到位,那么下游区域即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难保治污效果,更防不住水污染的突发事件。所以,根本上治理水污染,需要从现在的按区域管制转向按流域管制,通过上下游的利益平衡和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构建一个具有统一约束力和规制力的保护体系。


  事实上,国外的河流保护多选择流域管理,而且,针对单一流域的具体立法十分普遍。在我国,流域管理的立法曾被反复提起,但《长江法》《黄河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历经十几年,至今未能面世。总体而言,我们的流域管理和流域立法,还相当欠缺。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跨省区域性立法精神下,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的原则,我们的河流治污亟需进入到流域立法时代,以避免“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尴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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