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际,山东省环保厅、公安厅日前联合召开全省公安、环保部门学习贯彻《解释》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视频会议,通过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学习贯彻《解释》,进一步推动全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开展。
环保部门强化执法 有案不移将加大问责力度
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侦破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
《解释》进一步密切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为公安、环保部门联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新的契机,增加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环保部门应如何抓好《解释》的贯彻落实?
山东省环保厅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机制,为公安机关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尽快建好公安、环保共享的信息平台,明确信息录入范围和时限;设立专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交流与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等方面的协调、沟通;定期召开公安环保工作联席会议,解决好在联合执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山东省环保厅还指出,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认为涉嫌构成环境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环保部门正在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和侦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要加大对打击环境犯罪的技术支持,及时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的日常环保监管信息、自动监测的信息和其他监测数据。
“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一向被认为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难点。《解释》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了减轻执法成本,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定罪,方便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在有合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依此定罪;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山东省环保厅副巡视员董秀娟在会上明确提出:“多年以来,由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非常少,一些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因达不到立案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查处,不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者。而《解释》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门槛,同时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
此外,山东省环保厅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主动出击 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线索一查到底
《解释》的发布以及山东省公安厅、环保厅印发的《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为环保及公安机关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和制度支撑。
山东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刘福宏在会上强调:“为切实学好用好‘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重典治污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抓紧与环保部门对接,准确掌握‘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明确本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范围划定,保障准确开展打击。结合办案实践以及环境污染典型案例,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把握《解释》的内涵实质,提升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山东省公安厅还明确提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快建立并启动符合本地实际、便于基层操作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行动起来,共同开展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努力实现环境执法由应急治标向源头治本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由运动式管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不断建立完善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此外,山东省公安厅还要求,坚决贯彻重典治污方针,凡达到《解释》认定标准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都要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要成立专案组破案攻坚。
对一些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山东省将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危险废物提供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转嫁处置责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对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大或者办案阻力大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将会本着有利于案件顺利侦办的原则,指定案件异地管辖或者直接组织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