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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保护高原湿地
发布日期:2013/8/16 11:09:52

  记者15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审议通过。《条例》从湿地的规划与目录、湿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


  湿地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提供水源、补充地下水、调节流量、控制洪水、保护堤岸、清除和转化毒物、保持小气候等多种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


  青海省湿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1.3%,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2.67%。由于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之人为因素,青海湿地破坏严重。近年来,尽管青海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措施,但效果不佳。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条例》确定了湿地定义,明确了政府职责,划分了保护级别,明确了禁止行为,要求建立补偿机制,同时,就如何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小区进行了详述。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第二款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湿地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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