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新价格
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将上调,从9月1日起,将按照抄见水量执行新价格。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对我省设区市城市自来水非居民用水实行同价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次水价调整的内容包括用水分类及其价格的调整。
用水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特种用水五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三类,具体执行标准为: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如果居民用水在每人每月2.5立方米以下,设定为一级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元/立方米;每人每月用水量在2.5到3.5立方米之间,设定为二级用水量,供水价格为5.4元/立方米;每人每月用水量在3.5立方米以上的,设定为三级用水量,供水价格为8.1元/立方米。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统一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9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