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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5·6”非法偷排强酸案主犯获刑1年
发布日期:2013/10/11 10:33:19

  湖南株洲“5·6”非法偷排强酸案日前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李洪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从犯姜建兵、贺德意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5月6日中午12时许,株洲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有不明槽罐车正在株洲市石峰区汇亚服装市场停车场倾倒废液。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即刻赶赴现场,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将装有约21吨以上的废液通过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已倾倒3吨以上废液。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废液中pH值、COD、锌、氯离子等污染物均严重超标,属于废强酸液危险废物。环保执法人员报警,并将当事人移送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查处。两名偷排男子——司机贺德意与押解员姜建兵,与车主李洪浪随后被批准逮捕。


  法院查明,在运输过程中,李洪浪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私自将20车、450吨左右废水排入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他还指使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前后3次将3车、计44吨左右废水排入同一下水道。


  经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洪浪等人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造成损失3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悉,此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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