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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人责任事故导致停水 应补偿用户损失
发布日期:2012/3/31 10:20:26

  结算水表自然损坏,换水表的钱谁出?


  供水人违约未供水,该付多少违约金?


  成都商报讯(记者 肖刚)四川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昨日联合发布公示,就《四川省城市供水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从今日起到4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4条,对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界定,以用水人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和保养,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此前,省工商局调研发现,仍有供水方规定“用户结算水表由用水方自行购买或提供,并承担维修责任。”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由供水人无偿更换。


  文本还对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果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如果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百分之二百的违约金。


  据介绍,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文本,只是初稿,将收集各方意见后,进行多次修改并公布,最后才能在供水企业中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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