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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设违法排污“双罚制”
发布日期:2012/3/31 11:39:35

  3月2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违规排污最高罚款20万元,比现行规定翻了一倍。同时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罚款。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目前,广东实行的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目前规定,违规排污,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则被责令停止排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在《草案》中,这两项罚款的上限均被抬高。前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后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保部门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草案》,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的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及其他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的部门检举、控告,对造成公共领域严重污染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所得赔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因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区域的污染治理等工作。


  实施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


  《草案》还提出,逐步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交易应当在政府统一建立的交易平台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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