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做了相应调整,有效规范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促进了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污染减排。
这次调整是内蒙古自治区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暂行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的函》中批复的收费标准和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同时,还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治理社会成本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调整,同时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规定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第一次交易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第二次开始以后的交易以上一次竞价平均成交价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调整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