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建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
《意见》指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凡是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
强化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岗双责”。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要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探索在重点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设立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分局,作为广元市环保局派出机构。
《意见》要求,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投入,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建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总量减排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