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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向鄱阳湖排污最高可罚20万元
发布日期:2012/5/4 10:08:06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围湖造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禁止投放区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的,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紧紧围绕湿地保护建设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解决湿地保护管理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条例规定,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表示,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江西省环境保护立法的重大成果,更对推进江西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促进江西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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