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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水厂水质信息须及时公布
发布日期:2013/2/26 10:27:27

  为加强山东省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导则(试行)》日前发布,供水企业所有水厂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月检42项指标,管网水每月2次7项检测指标、管网末梢水每月1次42项检测指标及水质综合合格率等指标将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媒体及时对外公布。


  据了解,《导则》中明确,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水源地保护、水厂及工艺管理、供水水质和检测机构、水质信息上报与信息公开、自动化与安保系统、设备管理、管网运行和服务、制度保障等9项。其中,基础管理和水源地保护主要考核评价对象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7项主要考核评价对象为供水企业。


  对供水主管部门明确的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所辖供水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水质状况、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卫生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一次抽检,抽检项目至少包括42项常规指标。


  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导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施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按规定设立保护区标志,保护区内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有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设备维护良好,可随时启用或可以进行多水源互联互通,相互调配。


  对供水企业的考核内容则有,供水企业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监测或配备必要的自动连续检测装置设备。水厂处理工艺与水源水质相适应。


  针对水质信息上报与信息公开方面,《导则》明确规定,水质公开信息内容主要有,企业所有水厂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月检42项指标,管网水每月2次7项检测指标、管网末梢水每月1次42项检测指标及水质综合合格率。水质公开信息将通过企业或主管部门网站,客户服务大厅张贴的水质信息公开栏或在当地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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