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运行效率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怀化市出台了《怀化市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26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进行了明确规定,让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行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道的污水水质和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财政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运行、污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住建、规划、水利、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办法》规范了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资质、日常运营管理要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对擅自停运或不满负荷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责令其纠正,并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