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根据通知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向地表或地表水体排放,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通知要求,凡向我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居民以外),均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市环保局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水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征收城市居民用水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居民用水量每立方米0.5元,非居民用水量每立方米0.7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1元。
通知规定,禁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向地表或地表水体排放,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对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