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4.00元调整为5.20元,上调1.20元。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是: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4.60元调整为5.80元;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4.00元调整为5.2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3.40元;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40元调整为2.80元。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