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随着175米试验性蓄水成功,标志着三峡工程进入初期运行阶段,加强水库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副市长谭栖伟提出建议,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
加快三峡水库管理立法十分迫切
谭栖伟介绍,2004年4月,为适应三峡水库管理工作需要,国务院曾下发了《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保证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落实水库管理机构,明确水库管理职责和任务,规范水库管理行为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该《通知》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例如,《通知》只是对三峡工程建设期所做的管理制度宏观安排,对运行期未作出规定;三峡工程巨大,三峡水库影响面很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利益交错,关系复杂,《通知》作为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性文件,发挥作用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通知》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此,谭栖伟建议,为使三峡水库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协调地区、行业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三峡工程迫切需要专门立法,因此加快水库管理立法进程,已经十分紧迫。
以立法保障三峡工程永续利用
三峡工程是中国目前最大,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之一,是治理和开发长江的关键性骨干工程。通过水库调度,可有效削减坝址长江上游洪峰、洪量,极大地提高长江中下游防洪调度的机动性和可靠性,减轻中下游洪灾损失和对武汉市的洪水威胁;三峡水库还将显着改善长江宜昌至重庆660km的航道;水库正常蓄水位175m,总库容393亿立方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淡水资源。
因此,要充分发挥三峡工程综合效益,做到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更需要用法律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
三峡工程的建设还对三峡库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三峡水库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水质优良,实现三峡水库资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水库管理立法,才能确立水库管理的总体目标,并为社会各方面所接受和遵行,真正实现库区生态环境资源与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三峡水库管理立法是推动依法行政,实现三峡水库管理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理顺体制关系,建立和完善三峡水库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
已具备立法基本条件
谭栖伟表示,当前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
务院的《通知》颁布以来,国务院三峡办会同相关部门和重庆、湖北两省市各级政府,在加强三峡水库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建立了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明确了水库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了水库水域、水质、消落区、孤岛的综合治理以及研究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