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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明确工程所在地政府责任
发布日期:2012/3/5 9:45:02

  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排定了全市34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和完成时间表,并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列为减排工作责任主体。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依法实施问责和“区域限批”,并诫勉约谈主要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下达的“十二五”减排任务,到2015年底,金华市化学需氧量削减率为12.20%,氨氮削减率为13.90%,二氧化硫削减率为13.1%,氮氧化物削减率为16.1%。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金华市对全市“十二五”重点减排工程进行了梳理,专门制定下发《意见》,确定了18个涉水重点减排工程、16个涉气重点减排工程,并针对这些重点工程倒排时间进度,要求以工程所在地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确定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


  据了解,涉水重点减排工程包括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东阳横店污水处理厂等17项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和钱塘江流域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意见》要求,新建、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投运3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需要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鼓励城镇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


  这些减排重点工程完成后,金华市钱塘江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将提升到一级A标准。到2015年,金华市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将不低于90%,重点建制镇将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涉气部分包括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公司等16项脱硫、脱硝重点减排工程。“十二五”末,金华市火电、热电综合脱硫效率分别达95%以上和85%以上,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


  《意见》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重点减排工程需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协调管理,在项目审批、征用土地、水电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减排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将列入金华市污染减排目标年度考核以及生态市建设任务年度考核。对工程完成情况好的单位、责任领导、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未按计划完成的,取消相关单位各类评先创优资格,并调低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


  同时,对重点减排工程进度滞后的有关企业和所在地政府实行预警通报,并诫勉约谈主要责任人。对重点减排工程未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将予以曝光。


  明确责任早动手


  张楠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这句老话对于污染减排同样适用。要想又好又快地完成减排任务,就要早计划、早行动。


  “十一五”末,少数地区为突击完成节能任务,采取拉闸限电的极端做法,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十二五”期间,减排工作要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前紧后松。尤其是在工程减排方面,更要提早动手,让减排工程早建成、早投运。


  减排工程要想早日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和任务,责任到人。减排工程从建设到运行,都要有具体单位或人员来负责。那么,第一责任由谁来承担更合适呢?应该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具有改善环境责任的政府。


  浙江省金华市提早动手,将工程所在地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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