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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用法律之剑守住环境底线
发布日期:2013/9/2 9:48:09

  在山东省日前举办的环保、公安“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期培训班上,30多名公安人员与百余名环保工作人员齐聚一堂,聆听台上专家讲授,不时往笔记本上认真记录……这是山东省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一个镜头。


  《解释》的出台,对各级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释放“利器”威慑力,严打环境污染犯罪,成为相关部门重要研究的课题。


  《解释》发布后,山东省迅速召开了全省公安环保部门学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视频会议,分析当前面临形势,部署落实《解释》措施。


  同时,举办了环保、公安“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期培训班,出台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图为山东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水样。



图为山东省环保、公安“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班现场。

 

  ☆环保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今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侦破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


  山东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突出加快生态山东建设,把加强环境保护与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有机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积极探索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牵手”联合治污的路子。


  针对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山东省检察、公安、环保3部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的通知》,统一了3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执法思想,建立了联合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机制,确立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通报及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2009年~2010年,山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重点对环保部门普遍反映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护难及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执法难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关于办理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就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犯罪案件的认定及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管辖、证据转化、案件移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意见》,进一步畅通了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一系列长效工作机制,提出设立案件快速办结绿色通道,建立案件咨询、会商等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能够及时移送、依法有效查处。


  今年以来,山东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出台了《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通过建立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公安部门优势,畅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和案件查处协作制度,有效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最佳环保执法合力。


  据了解,今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侦破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


  山东省环保厅副巡视员董秀娟对记者说:“由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高,使得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非常少,一些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因达不到立案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查处,不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者。‘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门槛,同时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


  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一向被认为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难点。《解释》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定罪,方便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在有合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的情况下,‘两高’司法解释,对于震慑各种环境污染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两高’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特点,是一把保护环境的利剑。我们要学好用好‘两高’司法解释,用法律守护环境安全的底线,用法律呵护我们可爱的家园。”董秀娟说。


  针对如何贯彻落实《解释》,解决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等问题,山东省环保厅专门出台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范调查、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记者了解,《程序》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立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活动。


  《程序》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移送程序。


  《程序》强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置代替移送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发挥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线索一查到底。


  ◎准确掌握“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坚决贯彻重典治污方针,对妨碍环保部门执法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解释》以及山东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印发的《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为公安环保机关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和制度支撑。


  山东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刘福宏告诉记者:“为切实学好用好‘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重典治污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抓紧与环保部门对接,准确掌握‘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明确本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范围划定,保障准确开展打击。结合办案实践以及环境污染典型案例,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把握《解释》的内涵实质,提升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把办案急需的调查取证器材、现场勘查设备、交通工具、防护器材等尽快配备到位,保障办案需要。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生态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维护全省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为己任,积极履行打击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为推动生态山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公安厅强调,坚决贯彻重典治污方针,凡达到《解释》认定标准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都要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要成立专案组破案攻坚。


  对一些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危险废物提供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转嫁处置责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全社会买单”的社会危害。


  对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大或者办案阻力大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要本着有利于案件顺利侦办的原则,指定案件异地管辖或者直接组织侦办。要依法严肃查处妨碍环保部门执法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迅速出警,果断处置,绝不姑息。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并启动符合本地实际、便于基层操作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行动起来,共同开展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努力实现环保执法由应急治标向源头治本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由运动式管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不断建立完善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切实履行主动打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多的职能优势,紧紧围绕内河、湖泊、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部位以及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垃圾处理等重点行业,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犯罪线索。要推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发动群众发现、举报、披露相关犯罪线索。对摸排掌握的重大犯罪线索,要主动查证、顺线深挖、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张月波坦言,环境保护“执法取证难、现场处置难、强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有时在执法过程中,还会遇到妨碍公务、甚至遭到人身攻击等暴力抗法现象。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公安部门有对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能够有效弥补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缺乏强制措施、取证不及时、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弱的问题。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检测、评估手段,工作往往主动性不够,所以必须加快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建设。


  张月波介绍,所谓联动执法,就是环保、公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体系,形成防范、打击合力。凡遇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环保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妥当处置。公安部门负责对涉案责任人及现场进行控制、取证和询问,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证据提取、技术化验和出具鉴定报告,从而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


  实行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不是用刑事司法执法代替行政执法,而是通过“联动”履行各自职责,取长补短,形成最佳合力。“联动”时,公安、环保在各自执法职责内对同一环保案件进行联动执法,公安部门不越权、不干扰、不代替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环保部门发挥在确定污染源、污染方式、证据提取、技术化验方面的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公安部门办理环保犯罪案件时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


  张月波说,过去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一般由环保部门发现后行政立案,行政处罚完成后如涉嫌犯罪再移交公安部门,办案周期长,往往延误了采取刑事侦查进行取证、抓捕的最佳时机。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不仅增加了抓捕难度,而且一些关键证据被转移或销毁,给侦办和查处工作带来被动。


  通过实行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环境重大案件应急制度以及案件办理协作机制,有效拓宽发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渠道,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能够做到快速反应、同时处警,第一时间进入违法犯罪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控制重点嫌疑人,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把损失和影响降到了最低,大大提高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效能。


  公安、环保部门同时介入,快速处置,快速打击,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能有效惩处环境犯罪活动,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


  ☆司法部门☆◎理清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认识,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有机统一。


  ◎建立案件及时移送、快速办结绿色通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抽调骨干力量优先办理,快速办结。


  司法部门如何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山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周鹏认为,要理清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认识和规定、对司法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识、有关环境犯罪的逮捕与“两法”衔接工作。


  据周鹏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包括3大类犯罪,即污染型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自然资源型环境犯罪: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危害生态平衡型环境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等。污染环境犯罪的三个主要罪名是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做了较大修改,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物作用的领域,将污染行为作用的环境要素从土地、水体、大气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扩大了污染物的外延,用有害物质替代了原文中的危险废物。同时,降低了入罪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概括为“严重污染环境”。


  周鹏说,《解释》主要适应《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修改的需要,明确定罪的标准尺度,特别是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有关犯罪后果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有毒物质的界定、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鉴定及证据使用问题,规定了有关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和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问题、单位犯罪的问题,环境污染行为触犯多罪名实行从一重处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的衔接能否有机统一是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重要方面。周鹏认为,《解释》既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应予刑事追究的14种情形,又给行政执法留出了空间。


  周鹏认为,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应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及时、信息共享全面、分工配合到位、依法有效查处。


  建立案件及时移送、快速办结绿色通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抽调骨干力量优先办理,快速办结。畅通信息渠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尽快研究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打击犯罪效能。


  建立案件咨询、会商制度,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法律适用及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互相咨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保障依法顺利查处。


  作为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承担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是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冠进介绍,在确定污染环境犯罪主要罪名的基础上,也要理清法院审判管辖权问题。当前很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比较复杂,有用罐车拉着装有生产废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跨区域非法转移、路边随意倾倒,或者出现上游企业污染河流下游的情况。


  以地域管辖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级别管辖来看,大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由基层法院管辖,能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划分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应用法律,保证各级法院办案的质量,顺利审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孙冠进说,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解释》明确提出,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释》的突破,在于明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与鉴定意见具有了同等的证据效力,之前法律规定仅是作为办案的参考。因此,必须做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鉴定、认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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