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长沙作为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有偿使用首批试点城市,今年年底将完成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对化工等9个行业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种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长沙、株洲、湘潭被确定为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有偿使用首批试点城市。
从2011年7月开始,长沙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四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实施初始排污权分配,对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9个行业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种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长沙预计11月底完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及公示,12月底完成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
名词解释 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指对长沙辖区范围内现有排污单位的四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进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量的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