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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危废防治不力追究政府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24 9:46:25

   对未按期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或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地级市,将视情况实施“区域限批”,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山东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谢锋告诉记者,要把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十二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采取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措施,对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重处重罚,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开展危废规范化管理
 
  为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十一五”期间,山东省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大幅度上升。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100家企业持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形成年处置能力294.85万吨。同时,山东省确定部分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为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带动,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山东省规划在全省建设3处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列入国家规划的青岛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已建成并开始试运行,项目总投资1.46亿元,首期建设规模为年综合处置危险废物4万吨。全省17个设区城市相继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基本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范围。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对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及贮存、利用企业和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较好地维护了环境安全。
 
  加强企业环境监管
 
  由于山东省工业结构偏重,危险废物产生的基数大,且危险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同时还存在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尚不能满足需要等问题,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任务非常艰巨。
 
  山东省要求,17市要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各市应因地制宜编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辖区内处理处置企业。清理整顿辖区内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提高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3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以及连续6个月未正常生产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取消其许可证,再次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时,需重新办理。对现有企业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负责消除其生产场地污染。
 
  要加大重金属、污泥和电子废物的环境监管力度,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应急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设施不配套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环保模范城市及创模城市现有污水处理厂2011年底前要建成污泥配套处理设施,其他城市现有污水处理厂2012年10月前建成污泥配套处理设施。
 
  实施终身责任追究
 
  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山东省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加强对企业的检查督导,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快建设和改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积极推进规划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相关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改造,确保建成的规划项目健康稳定运行。
 
  会议指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编制本地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防控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发现隐患能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置。
 
  山东省将对责任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最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于法;要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制,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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