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园区处获悉: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对现有园区开展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按照规定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不予受理。
按照园区水资源规划工作的步骤,2012年8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园区,按照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要求,在2013年6月前完成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补做工作。2012年9月1日以后拟申请设立的园区,要在申请园区设立前期工作阶段完成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明年7月开始,未完成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补做工作的,各相关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已有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77家。自治区经信委园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园区用水已经与当地其他用水形成竞争关系,需要统筹用水目标,合理配置用水结构和比例。
此次将根据水资源的供需以及与当地其他行业发展用水平衡,对园区的产业选择和布局、园区地址的选择以及园区的发展规模加以论证。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与约束,以确保进入园区的项目在发展过程中,不受水资源的困扰。
据了解,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园区主管部门受理园区设立申请。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所在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地州及地州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份)在审查后15日内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抄送同级园区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