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行业 >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缺乏致环境司法落后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缺乏致环境司法落后
发布日期:2012/11/21 12:33:19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立环保法庭95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司法较为落后,每天都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而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却屈指可数。”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近日表示,环境司法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环境司法立法。


  11月17日至18日,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海洋大学在此间联合主办“首届环境法庭模拟赛”。翟勇表示,生态破坏是最为严重的环境破坏,是对自然系统的根本性破坏,而对待生态系统破坏的行为,仅仅依靠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环境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翟勇认为,行政处罚主要专注于行为罚,而民事损害赔偿则更注重结果罚,即破坏多少赔偿多少、破坏什么状态赔偿什么状态;行政处罚的数额是有限的,而民事赔偿的数额是巨大的,破坏与赔偿是相对应的,是对被破坏对象的有效补偿。而环境民事损害赔偿主要是环境司法活动,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执法行为。他说:“环境司法对于保护生态系统是更为有利的手段”。


  据介绍,我国发生的第一起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是发生在天津海域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污染事件,这个事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3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数额。而类似的案件曾发生在加拿大。美国污染加拿大海域的污染事件,最终赔偿额为十几亿美金。翟勇说,塔斯曼海号油轮案件的审判结果不理想不能归咎于司法机关,关键的问题是可供司法机关遵循的法律条款十分有限。


  据翟勇介绍,现有的关于环境司法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专门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污染损赔偿责任及主体等的有限规定,宪法、物权法及一些相关资源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使用权问题的有关规定。“缺乏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以至于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证据取得、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摊制度等均缺乏专门的规律规定,使得环境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难以落实。”


  翟勇表示,要提高环境司法水平,还需要加快环境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对于环境责任认定的技术研究还较为落后,“没有技术的支撑,环境侵权证据的取得、责任的认定和分摊均较为困难。”


  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表示,目前,环境案件中既懂生态环保又懂司法专业知识的审判官比较缺乏。翟勇建议,司法机关应提高对环境案件的重视。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渭南市扎实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稳定改善
十亿分之一克水体污染物,1分钟“揪出”
国内首个利用电厂温排水进行海水淡化的项目
上海:从地下到云端,解码2050年智慧城
云南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水利部专题部署2025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贵州扎实、系统推
上海市防汛办研究今年汛期排水除涝力量叠加
自贡:全省率先实施“留水”工程,为全国缺
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提
热点资讯排行
1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2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3全球最大环保展慕尼黑IFAT中国系列子展
42024中国环博会深圳展 IE expo
5六大主题分会聚焦水利行业热点,尽在9月4
6突破性过滤技术问世,可清除水中多种持久性
7英国推出严厉措施阻止水污染
8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92024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
10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