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规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从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部共有47条的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名录、保护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六大部分,将湿地保护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着重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赵岳平副处长告诉记者,《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将成立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多个有关部门组成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则由省林业厅承担。“这样的编制,在全国范围内都还没有先例。如此多的部门同时参与,体现了突出湿地保护重点管理与动态管理并重的特色。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能充分听取意见,作出最优决策。”
在以经济发达着称的浙江省,很难想象全省有超过十分之一的面积为湿地所覆盖。此次在《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第一次将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明确为保护湿地的三种主要方式。“特别是设立湿地保护小区,有效解决了零星、小块状分布的重要物种及典型的小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弥补了保护区范围有限、保护不全的不足。”
看似与经济发展并不相关的湿地资源,在招商引资中,作为“生态名片”,如今已成为了一大优势。杭州湾新区投资合作局局长蔡世杰告诉记者,去年成功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杭州湾湿地已经成为了整个杭州湾新区的 “生态名片”。“新区将43.5平方公里的杭州湾湿地纳入整体保护性开发,这里的生态优势,早已成为我们招商引资的重要竞争力。一批大项目、高端产业之所以选择落户新区,看中的除了区位条件、发展空间的优势外,优越的生态环境也是重要因素。”
虽然成效显着,但展望未来,浙江省林业厅总工程师蓝晓光却仍有担心:“眼下,浙江的一些湿地还存在水质污染、外来物种入侵和过度索取资源等问题。”蓝晓光认为,《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危害湿地的活动,《条例》明确了处罚标准。在湿地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观赏旅游活动,已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的,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款20000元。这样的力度也是近年来最大的。”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提出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赵岳平向记者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将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