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昨日,记者获悉,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宜春市近日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实施意见,实行水资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力争到2015年,宜春市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4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强化建立三条“红线”控制管理
一是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控制不合理用水增长,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二是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实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三是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各级政府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将水资源论证作为政府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逐步列入行政服务中心“一单清”内容,实行联审联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已建成但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相关规划、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对原已审批发证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项目,在换发取水许可证之前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码头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工程;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