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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於水 用之於水
发布日期:2013/2/6 10:29:38

  近日,“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的出台,再次凸显了水资源的稀缺性。专家预计,随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上调,今后全国每年征收的水资源费将接近300亿元。


  巨额的水资源费是否能真正用到实处,不少人对此表示担心。虽说水资源费并不简单等同於居民缴纳的水费,但作为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构成因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升难免会传导到终端。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对水资源费的用途是拥有知情权的。


  按照规定,水资源费专项用於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征收到的水资源费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但实际上,由於制约机制缺失等原因,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违规使用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在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及发放职工福利时都在打水资源费的主意。资金是有限的,此类违规操作自然会挤占水资源费的原本用途,不能专用的专款看上去也就变成了一笔糊涂账。


  水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呵护的。比如,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处置水资源应急事件、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进行流域生态补偿……用钱的地方并不少。近年来,我国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下大力气整治超采地下水等乱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形势却依然严峻,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前不久,某地因苯胺泄漏入河发生的流域水体污染事件,就影响了相邻省份城市的正常供水,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水资源费既然是取之於水,也就应该用之於水。行政执法部门须清醒地认识到,水资源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征收的水资源费不能成为人人都想咬上一口的“唐僧肉”。要保证钱用在刀刃上,就要规范水资源费的征管程序并公开其相关用途,向公众交一本明白账。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审计监督,避免发生浪费、挤占和挪用现象,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让青山不改、绿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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