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委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项目季报制度、考核断面水质定期分析制度三大制度,促进流域水质改善。
《通知》提出,要明确规划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理;市、县两级责任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定期组织督察,加强日常监管;市、县环保部门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对实施进展滞后、问题突出的项目,加强调度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与单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在建立项目季报制度上,《通知》明确,自2013年起实行规划项目季报制度,季报范围为列入长江规划的所有项目。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梳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每个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立规划项目电子台账,按季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在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10日前,将有关报表报送省辖市环保局,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的15日内将本地区所有项目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江苏省环保厅。
《通知》指出,规划考核及评估断面责任地区要跟踪分析水质超标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长效治理,确保稳定达标。对规划断面水质超标、项目实施责任落实不到位、进展滞后、进展情况上报不及时的地区,省环保厅将通报地方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将视情况暂停治污资金补助、暂停环保创建、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