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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东:调水水质应达地表水Ⅲ类标准
发布日期:2011/7/4 10:06:37

  千里调水润胶东。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草案)》正公开征集意见,胶东调水的管理将得到加强。草案要求,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停止取水。


  草案规定,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胶东调水机构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或者及时采取弃水、冲刷渠道等有效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实行保护制度。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由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缴纳。具体缴纳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基本水费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核定,计量水费根据实际用水量与核定的计量水价计收。计量水价按照不同受水地区分别核定。具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抗旱以及其他应急调水,或者因防汛、排涝等使用调水工程的,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挖洞、修建坟墓、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废渣等废物。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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