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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起点谋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发布日期:2011/7/12 9:1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起步晚、起点低,2007年末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只有10座,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直接影响国家下达广西的“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削减12.1%目标的实现。面对严峻的污染物减排形势,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西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契机,采取一系列非常举措,全力克难攻坚,仅用两年半的时间,新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01座,实现2010年底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成为全国第9个、西部第2个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省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6%,为“十一五”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目标任务提供了强力支撑。


  总结这几年的实践,广西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三高”:


  一、高起点谋划,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3个决定、12个配套文件,把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攻坚战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200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2008年7月,自治区召开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主席马飚亲自动员部署,自治区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会后,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迅速统一认识和行动,密切配合,迎难而上,全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统筹项目建设。自治区成立由马飚主席任组长,常务副主席李金早和副主席林念修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全区各市县都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上下衔接,齐心协力,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建设有序进行。自治区及时修编“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3年攻坚工作方案,明确2008年~2010年每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和具体项目。


  二、高强度推进,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各部门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争分夺秒、只争朝夕,高强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副市、县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自治区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政府层层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同时与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建立项目建设“责任链”,创建同订计划、同在现场、同察进度、同步协调的“四同”工作机制,实现各节点无缝对接。责任链各个主体间加强沟通,精诚协作,形成合力,对工作推进共同负责。


  加强组织协调,现场解决问题。为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两年多来,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先后召开12次协调会,专题研究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还亲自深入全区14个地市、21个县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若存在问题立即召开现场办公会及时解决。各市县建立快速协调“绿色通道”,市县一把手定期到项目建设现场协调指导解决问题,分管副市(县)长常驻现场,蹲点服务,及时有效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是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必要手段。广西实行自治区对市督查和市对县督查的两级督查制度,在督查频率上,实行月由市查,季由自治区查。实施建设现场电子监察,组织各市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拍照,拍摄时限为每半个月1次、每次3张,拍摄的图片上传至全区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运行监管,对所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统一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实行实时监督。


  落实“区域限批”,严格问责处罚。自治区政府先后两批约谈6个市的市长和10个县的县长,通报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48个县县长;各市县也实行通报制度,其中市级通报84次,县级通报115次。各市县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调整,其中市级调整干部31人,县级调整干部111人。强化参与单位责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级政府和建设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三、高质量服务,全力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在高强度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各部门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统一设计和招标,实行联合审批。针对自治区绝大多数市县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经验、缺乏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可研与初设审批延误等现象,自治区对项目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简化前期手续,节省设计费用,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创新项目审批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实行联合审批,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法,提高审批效率,以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用地。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利用政府信用平台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吸引外资、引入社会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基本满足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于项目建设用地,自治区将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由自治区统筹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项目用地需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材料一同报批。


  提供技术服务,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成立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营专家组、邀请国家部委专家来广西指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设计与施工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举办各类各层次培训班,为企业培训技术骨干。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减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税外负担,对于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措施。从2008年起,广西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全区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依法实行电价优惠,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生产用电统一按一般大工业电价执行。


  “十二五”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到“十二五”末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为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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