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和欧美不同,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另外民事诉讼法也有一些和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纳入各相关法律中,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仍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去年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此类污染事件一再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像美国对待BP公司一样,追究它的责任。政府有责任推动这一赔偿制度。
王灿发表示,现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有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还缺少对损害标准的认定。“国家海洋局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如果能够出台,就可以为这种海洋污染的索赔提供根据。”王灿发说。
在5月11日举行的“警示与思考——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周年祭讨论会”上,前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说道: 目前环保部(前环保局)履行的是督促治理整改的权力,而没有其他部位监督生产、勒令停工的权力。大家对于环保部门的愿望是好的,但是我们没有办法落实。
张坤民曾经到日本爆发水俣病的地方考察过,也得到了一个启发,对污染的企业要建立赔偿制度。引起水疫病那个企业最后赔得倾家荡产,地方政府帮他发债券,维持生产还要赔,只有赔了以后才能别的企业不敢再污染。我们现在有些企业排污收费罚款都是几十万或者几万就完善了。他的损失可不是这一点。所以无所畏惧,还别说个别还有后台。这是我们国家环境搞不好的原因。所以我一再跟一些法律专家提,我们需要建立中国的赔偿法、环境污染赔偿,就是要赔到他倾家荡产。
在BP漏油事故一周年的时间点上,希望国家能够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让企业为紫金矿业污染、大连漏油这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