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2010年泰兴市“7·3”长江污泥倾倒事件的5名肇事者进行了判决(中国环境报曾于2010年10月11日对此案进行报道)。
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岳某受他人指使,与杨某合谋,由杨某于晚间在长江泰兴段隐蔽的地方用浮吊将污泥直接倾倒在长江中。从2010年6月29日~7月2日,他们先后用8条船装载约2700吨污泥运至泰兴,杨某按约定用浮吊躲在附近的大船后面直接将污泥倾倒在长江内。同年7月3日,他们被泰兴市环保局当场抓获。其中,卢某、崔某等人船上所运的污泥是陆某受他人之托,从苏南某市污水处理厂运来的。
这些人员的行为造成长江污泥倾倒现场水质严重超标,长江泰兴市滨江镇段团结河水域水质污染,并引发了滨江镇过船村的大量水稻受灾、受损。
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岳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5000元~3万元罚金。
鉴于各当事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损失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法院对岳某等5人分别做出了缓刑3~5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