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郴州市举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记者从中获悉,《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对象、方式和征收的标准,规定了免缴污水处理费的范围,以及对欠缴、少缴、拒缴、逃缴的处理办法和对代征单位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实行按计量、按月计征。具体为: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按照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征;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防、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用事业用水,免交污水处理费;享受低保政策对象及五保户,每户每月免交4吨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听证会上,来自市人大、政协、社区等社会各界的24名听证代表,就 《征求意见稿》里规定的条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邝汉民表示,将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办法》,并参考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形成一个正式的 《意见稿》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