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在答复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有关“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函件中明确表示,“政府有责任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担负起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函件称,赞同环境商会提出的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的建议,具体补贴形式及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生活用水属于居民生活必需品,决定了城市供水的首要性质是社会公共性和公益性,从而也决定了供水价格不能过度按照市场化运作,必须采取低价或者低利润模式。在这样的格局下,如果因为居民用水价格过低而导致供水企业亏损,影响供水系统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后期建设维护和运营,政府财政对供水企业给予“水价补贴”,弥补水价过低而导致的亏损缺口无可厚非,像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统就是采取这一模式。
但是,从目前各地居民用水价格来看,水价标准并不低,相反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引起了很多公众的强烈不满。而且,近些年来,各地居民用水价格不断上涨,不少地方也已经推行阶梯水价模式,全国在2016年之前都将实行阶梯水价。在居民用水价格本来就处于高位的情况下,政府财政又对供水企业发放“水价补贴”,不管发放“水价补贴”有无必要,无疑都会进一步激化公众对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水价格模式的不满情绪,招致公众的反对,让公众认为是政府在浪费纳税人钱财,便宜供水企业。
不管是上涨居民用水价格,还是政府财政对供水企业发放“水价补贴”,前提条件都应当是先公开供水企业收支明细账,让公众详细了解供水企业的运营状况,究竟处于盈利状况,还是处于亏损状况。只有根据供水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才能决定是否发放“水价补贴”或者提高水价,而不是在供水企业收支状况是笔糊涂账的情况下就对供水企业发放“水价补贴”,如此就是拉高供水企业的利润。也只有公开了供水企业的收支明细账,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
另一方面,在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应当明确区分出哪些成本是必须成本,哪些成本是可以节省的不必要成本,特别是供水企业的“三公支出”、人力开支等成本上,哪些属于官僚机制造成的不必要成本,哪些是腐败行为增加的成本,都必须区分清楚,从而通过企业化管理模式和精简机构改革等手段降低供水企业过高的运营成本,节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