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在意识、行为、制度方面的协同推进,需要通过系统的理论加以指导和科学的方法给以保障,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杨兴平日前表示:“根据我国实情并参考国外的情况,环境教育立法正是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上述目标的不二路径。”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杨兴平的提案之一就是《关于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建议》。
杨兴平说:“环境教育不仅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更是实现观念更新和价值重构的主要手段和重要过程。”他表示,人们通过环境教育可以形成新的价值认知并调整价值取向,完成从意识形成到行为改变的系统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得到体现,并对社会关系的构建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但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环境教育法,仅在《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五条提到有关环境教育的内容,而且也仅限于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层面,未涵盖环境教育学科的全部内容,教育对象也未覆盖全体人民。”提案共同起草人沈尤告诉记者。
而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立法已十分普遍。如美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制定并颁行了环境教育法,以此推进本国或地区的环境教育事业,进而提升公众环境知识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
杨兴平建议,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呼吁将环境教育规定为我国的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教育不仅仅要解决知识问题和技术问题,更要解决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生态伦理问题和环境价值问题。”沈尤说。
提案还建议,国家在环境教育的组织、实施、资金、场地、人员、师资、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特别是资金安排、场地指定、人员配置、教学内容、方法形式、考核评价和相关责任等方面须进行明确的定性和定量规定,以确保环境教育的基本实施和有序开展。国家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及时跟进施行。
杨兴平委员呼吁,扩展环境教育空间,改进环境教育手段,创新环境教育模式,鼓励社会参与环境教育,允许社会组织、社会资金进入环境教育领域,允许社会机构独立开展环境教育,在国家规定的框架内将符合规范的社会教育机构纳入国家环境教育体系。
为确保环境教育真正落实到位,提案还建议将环境教育的实施列入对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制定严格的指标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