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2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出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
《办法》鼓励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办法》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办法》称,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再生水费由经营者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办法》称,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水务部门申请退还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退还给经营者,同时告知经营者所在地的区政府,退费的标准不超过同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