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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生态红线划定?
发布日期:2014/3/14 11:48:50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划定生态红线地方有哪些实践?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就这些问题,《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两会代表委员陈蒙蒙。


  记者:您如何看待生态红线划定的意义?对于江苏的长久发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陈蒙蒙:生态红线,是科学发展的保障线、生态安全的警戒线、促进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优化调整重要生态功能区,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事关国土空间利用全局、事关子孙后代利益,是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集中精力办好的一件大事。


  划定生态红线不是为了不发展或是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的认识不同,加上没经验,划定生态红线之初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比如,有的地方应该保护的,却没划进去,有的又划得太多,这就难免对地方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


  环境污染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逐步紧张,也影响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而造成的环境纠纷也层出不穷,使之成为影响江苏稳定的“着火点”和社会管理的“新命题”。


  在这种紧迫情况下,划定“生态红线”,可以从根子上预防和限制各类不合理的经济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以及功能的破坏,进而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并能充分利用江苏省的区域资源和环境优势,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促进江苏省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8月底,《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正式发布,江苏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得全省受保护地区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推行生态红线最大的阻力还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各级政府对生态红线的认识尤为重要,认识的高度直接决定生态红线划定和落地的进度与效果。由于生态红线划定后即实行最为严格的保护,这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地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而影响当前的经济发展。


  划定生态红线对地方政府是很大的挑战。但是,一旦认识到生态红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政府就会成为推行生态红线划定的强大动力。


  记者:对于“生态红线”工作,划定好区域只是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伴随着一项新政策的实施,在产生预期效益的同时,也不免会给身处其中的百姓带来损失。那么,损失该由谁来补偿?请您谈谈江苏的生态补偿制度。您对生态补偿制度未来进一步发展有哪些思考?


  陈蒙蒙:好的政策还需要加以落实,人民群众才能从中真正受益。既然要做,就要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能空口喊白话。生态红线划定后,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生态红线划定和推行的重要抓手。在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方面,苏州等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补偿制度要在全省形成一些成熟的办法,逐步扩大推广。像沿海一些大面积的保护区,今后都应以生态补偿的方式,支持当地的发展,不能饿着肚子保护生态,也能让生态保护的功臣们吃亏。


  2014年年初,江苏省专门出台了《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将每年拨付一笔钱,给那些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发展受到限制地区的百姓增加收入,让“不开发者”不吃亏。据统计,2013年江苏省级财政共安排近9.88亿元补助资金,用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预计今年还将安排15亿元。


  江苏省对市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范围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的生态红线区域确定,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15类,总面积为24104平方公里。其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太湖重要保护区沿岸部分等作为主要补助区域,面积合计为18771平方公里,占全省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的77.9%。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促使各地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在水环境方面,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后,实行“双向补偿”,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补。试行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如果上游市、县出境的监测水质没有达标,由上游市、县按照低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江苏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再通过省财政对下游市、县进行补偿。如果上游水质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则由下游市、县按照好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通过省财政对上游市、县进行补偿。


  此前,江苏省已经在太湖流域、通榆河流域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该试行办法则将这种生态补偿推广到了全省范围。


  根据中央部署,环境保护部已就生态环保领域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六大目标以及改革任务。在江苏省环保厅的改革清单中,落实生态红线补偿和监管考核办法就是今后要重点抓紧落实的一项工作。同时,我们还会对项目准入严格把关。凡是与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相违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排污总量无法平衡、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一律不批,当地群众普遍反对的暂停审批。


  记者: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在生态红线划定和生态补偿方面有哪些经验做法供全国借鉴?


  陈蒙蒙: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划定生态红线只是第一步,落实好、管控好、保护好是关键。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是2013年江苏省政府十大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如果没有生态补偿政策,即便红线划定出来,也很难调动当地政府保护这些生态红线的积极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就是一个新的政策创新,采用经济手段推动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让江苏有限的国土资源得到更好保护。


  在补助资金之外,奖励资金将作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激励性部分。由江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如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将会取消该地区年度考核奖励资格。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使得生态红线成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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