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将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
谁污染谁补偿
办法明确,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此外,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规定的水质类别,也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定向使用原则,通过因素法进行分配。省环境保护厅将负责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补偿资金用于防治
对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省环境保护厅按月对生态补偿金进行核算,每季度将核算结果向省财政厅和遵义市政府、毕节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向省财政厅和遵义市政府、毕节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
办法明确,遵义市政府或毕节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生态补偿资金缴纳对方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将通过办理上下级结算扣缴。
同时,获得补偿资金的地方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赤水河流域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