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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拟就水污染再诉水厂
发布日期:2014/4/29 10:48:51

  兰州五位市民向甘肃省高院投诉后两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集该市居民温军、刘庆元、王玮、火东兵、徐子琦五人“面谈”,建议他们到城关区法院起诉当地自来水厂。此前,五人的起诉材料曾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区人民法院及鼓楼营法庭拒收。


  参与该案的律师曹金平告诉早报记者,兰州中院并非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此案,“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兰州中院当时只是“口头答复”,城关法院是否立案,仍存在不确定因素。


  王玮告诉早报记者,这两天他们在曹金平律师的建议下,对起诉意见做了适当修改,作侵权诉讼,计划4月28日向城关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目前很多律师表示愿意代理案件,鉴于案件意义重大,他们将在合适的时候委托律师,甚至考虑组建律师团打官司。


  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后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超标的直接原因。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兰州石化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渗入地下。公众质疑承担供水责任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监管不善。


  起诉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水流向千家万户。原告方称,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据媒体报道,早在4月14日,兰州数位公民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超标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但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有律师对法院的做法提出质疑。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原告方告诉早报记者,他们于4月23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当事人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区人民法院及鼓楼营法庭递交民事起诉材料,均被以各种理由拒收。”此外,还对各级法院拒绝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表达抗议。


  据财新网的消息,4月25日,兰州中院给当事人打电话,要求当日下午3点“面谈”。刘庆元称,所谓“面谈”,其实只说了一句话:“你们到城关区法院去。”


  “是否会立案还不好说,但总算有法院受理了。”王玮告诉早报记者,参与起诉的五位市民决心一致,“这个权利我们一定要扞卫到底”。


  昨天下午,早报记者多次致电兰州中院和城关区法院,但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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