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海南省海口市等9个市县先后实施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海南省要求尚未实行阶梯水价的三亚市等市县12月底前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
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务厅印发的《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通知要求,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市县,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市县应尽快调整和完善阶梯水价制度。《意见》界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海南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对已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
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状况、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意见》将居民用水量设置为三级阶梯,第一级阶梯水量建议值5.5吨/人/月左右,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阶梯水量建议值7.5吨/人/月左右,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市县可结合近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适当调整各级阶梯水量,亦可区分冬夏季制定阶梯水量。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已有东方市、澄迈县、万宁市、白沙县、五指山市、儋州市、琼海市、琼中县、海口市等9个市县先后实施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其中东方市、琼中县、海口市的各级阶梯水价比价为1:1.5:3。昌江县加快落实水价调整、实行阶梯水价工作,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