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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水污染防治不力 负责人或被开除公职
发布日期:2014/7/17 10:20:55

  污水排放标准要严于国标,防污措施更为严格,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追责也更为严厉,主要负责人或引咎辞职。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该条例有望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将成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最严法规”。


  巢湖按三类水质标准保护


  “三严”举措


  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并明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水质提标


  巢湖湖体和主要入湖河流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三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四类水标准保护。


  举报污染行为可获得奖励


  信息公开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水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等。


  举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或者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城责任


  合肥应限期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现有排放水污染的生产项目;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的,不得审批、建设园区内建设项目;加强排污设置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加强环巢湖生态建设,构建滨湖缓冲区。


  防污失职者或要引咎辞职


  严厉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接到水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处罚细化


  增设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规定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增设对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增设对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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