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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政局:污水处理费应专款用于管网建设等
发布日期:2014/8/7 10:50:03

  记者日前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根据最新印发的《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污水处理费应专款用于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支出。而每年用于征收手续费的支出金额原则上不超出当年所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含使用自来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等水源),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中心城区和区(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代收单位收缴污水处理费,并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收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代收职责,并将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具体来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量收缴: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单价。已实行用水量计量的,按实际用水量计量。未实行用水量计量的以及计量设施损坏的,按供水设施每日最大供水能力连续测算用水量收缴。


  《办法》要求,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出具收费票据。污水处理费可通过银行、代收单位设立的收费点等渠道缴纳。用水单位和个人缴费后,可向代收单位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值得注意的是,污水处理费只能专款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二是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支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实行比例控制,每年用于征收手续费的支出金额原则上不超出当年所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应通过有效合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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