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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4市明年底前全部实施阶梯水价
发布日期:2014/8/18 11:22:07

  2015年底以前,辽宁省14个地级市和两个省管县都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具备条件的县(含县级市)和建制镇也推进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前三级之比至少要达到1:1.5:3。辽宁省物价局昨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阶梯价格的制定,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差价,第三级要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消费。此外,计量缴费周期发生变化,将按年度居民实际用水量统算各阶梯用水量,这也与全国的计量缴费趋势基本一致。


  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


  第一级水量覆盖80%居民


  辽宁省阶梯水价设计原则也会结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原则上,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确定,保障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要;第三级水量按超出第二级水量的部分确定。阶梯不局限于三级,各市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甚至还可以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拉大差价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不低于1:1.5:3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物价部门强调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的水资源消费,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差价,第三级要反映资源稀缺程度。


  但缺水地区可结合本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适当加大第二级与第一级、第三级与第二级阶梯之间的差价,由此可见1:1.5:3的比例安排与其说是个标准,不如说是个底线。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所增加的收入,应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居民用水价格的相对稳定等。


  每级水量标准偏高


  各地根据标准确定阶梯水量


  辽宁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解释,城市供水定价权没下放到市级物价时,省里曾有阶梯水量标准,第一级每户每月9立方米、第二级为每户每月15立方米,超出15立方米为第三级。《意见》指出,目前我省初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城市确定的第一级、第二级水量普遍较高,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家庭月人均用水量,来合理确定各阶梯水量。第一、第二级用水量可参考国家建议值(第一级每人每月2.4立方米、第二级每人每月4.1立方米)。


  各市都将陆续开价格听证会公开用水成本


  《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和调整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方案反复进行科学性、合理性论证。正式方案形成后,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同时报省物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问阶梯水价


  按年计算缴费周期具体指什么?


  事实上,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就是指以年为时间单位,来计算实际用水量是否超出规定阶梯价格范围。物价部门解释,例如第一级用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不超过108立方米,即使其中单月用水量超过,但只要全年不超,即可不必支付阶梯水价,如果全年超过,将按相应阶梯价格增收水费。


  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算有什么好处?


  显而易见的是,调整空间增大,不必再为某个月用水超量而头疼。


  假设第一级用水标准还为每户每月9立方米,上半年用水量始终没有超出第一级的标准,但进入夏季,天气炎热,冲凉次数增多,7月和8月,两个月用水量分别是10立方米和11立方米,分别超出了1立方米和2立方米。


  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后,只要在8月份之后,在用水量不超过第一级标准基础上,节省用水3立方米,就可避免支付高阶梯等级的水费。


  家庭人口较多的怎么计算用水量?


  按《意见》要求,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居民实际用水量统算各阶梯用水量,并按相应规定的各阶梯用水价格结算。本年度未超过规定各阶梯实际用水量部分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主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阶梯水价按年计算意味查水表也按年吗?


  以前,水费都是按月份来结算,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这意味着阶梯水价实行后,将每年收一次水费?对此,省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这并不意味着查表周期也变为年度,查表仍按月进行,每月居民需根据当月用水量,按照第一级水价价格支付水费。


  低收入家庭也实施阶梯水价吗?


  《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于对低居民收入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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