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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化解环境污染纠纷
发布日期:2014/9/11 11:31:52

  将行政调解引入化解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之中,其核心就是要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缓和环境污染纠纷矛盾上发挥能动作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以第三人身份居间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本质是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中的行政调解虽然存在行政机关的介入,但行政调解并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也不能以介入调解的环境行政机关为对象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促成环境纠纷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这种协议效力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说,如果环境纠纷方违反调解协议,将会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遵守调解协议的无过错方最终还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保协议内容得到实现。


  环境污染纠纷的化解方式主要有非正式和正式两种表现形式。


  非正式的途径众多,私力救济包括媒体曝光、围堵污染企业、上访等等,这些行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且解决方式随机而定,不利于统一、有效、合法的模式形成。


  而比较正式的途径则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和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行政裁决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终也要受到司法诉讼监督。而司法诉讼程序则要求严格,存在较长的周期,这将严重拖延环境纠纷的化解速度;纠纷各方对簿公堂,存在较强的对抗性,这使得各方容易陷入激烈冲突的状态。上述方式可能激化环境纠纷带来的矛盾,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加大化解环境纠纷的阻力。


  行政调解在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上则存在其他解决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大优势就是效率。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多变,时间地点都可以灵活掌握,这尤其符合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要求,能够确保调解协议得到高效落实。


  第二大优势是专业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具有专业知识水准,掌握在资料、信息和设备上的优势,对污染原因的查明和污染责任的认定具有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三大优势是物质成本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是依法履行其职责,全部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高效实际上也节约了时间成本,不影响纠纷方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大优势是和谐解决问题。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参与下,环境纠纷各方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不仅能在物质赔偿上达成相应的履行协议,也使得环境纠纷之初产生的紧张冲突情绪可以被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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