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行业 > 和谐化解环境污染纠纷
和谐化解环境污染纠纷
发布日期:2014/9/11 11:31:52

  将行政调解引入化解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之中,其核心就是要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缓和环境污染纠纷矛盾上发挥能动作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以第三人身份居间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本质是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中的行政调解虽然存在行政机关的介入,但行政调解并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也不能以介入调解的环境行政机关为对象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促成环境纠纷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这种协议效力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说,如果环境纠纷方违反调解协议,将会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遵守调解协议的无过错方最终还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保协议内容得到实现。


  环境污染纠纷的化解方式主要有非正式和正式两种表现形式。


  非正式的途径众多,私力救济包括媒体曝光、围堵污染企业、上访等等,这些行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且解决方式随机而定,不利于统一、有效、合法的模式形成。


  而比较正式的途径则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和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行政裁决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终也要受到司法诉讼监督。而司法诉讼程序则要求严格,存在较长的周期,这将严重拖延环境纠纷的化解速度;纠纷各方对簿公堂,存在较强的对抗性,这使得各方容易陷入激烈冲突的状态。上述方式可能激化环境纠纷带来的矛盾,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加大化解环境纠纷的阻力。


  行政调解在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上则存在其他解决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大优势就是效率。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多变,时间地点都可以灵活掌握,这尤其符合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要求,能够确保调解协议得到高效落实。


  第二大优势是专业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具有专业知识水准,掌握在资料、信息和设备上的优势,对污染原因的查明和污染责任的认定具有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三大优势是物质成本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是依法履行其职责,全部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高效实际上也节约了时间成本,不影响纠纷方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大优势是和谐解决问题。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参与下,环境纠纷各方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不仅能在物质赔偿上达成相应的履行协议,也使得环境纠纷之初产生的紧张冲突情绪可以被化解。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基于“四网协同”理念的道路排水系统规划设
当水岸成为北京的“城市会客厅”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十周年,咸宁水环境质量交
淮北市构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机制
娄底市住建局开展海绵城市示范项目现场督导
石家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再生水厂工程开
保定以更高标准守护白洋淀“源头活水”
精打细算用好水 从严从细管好水——山西省
虹口区将打造上海排水治理样本
精治强基 粤筑韧性——广东以系统思维锻造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3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4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6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7西安建大科研团队在污水管道治理领域研究取
82025中国城市水环境与水生态发展大会在
92025全国水科技大会共谋水业创新发展新
10全球可持续城市平台亚洲城市学院活动举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