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同时,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并由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情况的,将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