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不达标,上游赔钱给下游;水质达标了,下游补偿给上游。”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盐城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根据方案,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试点开展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工作。
此次启动的水环境区域补偿,范围覆盖至蟒蛇河、通榆河、射阳河干线及其主要支流重要跨界断面、重要入海断面以及出市断面,共计17个补偿断面。
对于“双向补偿”,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潘新宇解释:“由于补偿断面分为两类,所以补偿方式也不同。”
对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来说,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滞流时上、下游地区之间不补偿。
对直接入海和出市断面来说,正常流向情况下,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市财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市财政补偿上游地区。
污染越重,补偿越高。水质考核因子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25万元;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而当补偿断面水质各考核因子均达标时(不考虑客水影响、对照断面抵扣等因素),断面月补偿标准为20万元。
依据市环保局每月监测结果,补偿资金按月结算,按年解缴。断面补偿资金和受偿资金分别由上、下游地区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年度拨付,全部专项用于地方水环境保护。
方案还明确,年均水质连续3年达到水质目标的,市财政于期末按照连续达标断面数,给予补偿断面责任地区适当奖励。
作为《全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中的一个专项方案,我市实施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