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到,本次《意见稿》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山东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统称京杭运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从事港口经营及其他相关航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意见稿》规定,严禁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或者丢弃船舶污染物, 否则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船舶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专业接收单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若有专业接收单位出具虚假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意见稿》,对于港口未设置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