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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发布日期:2015/1/14 14:21:07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需持证排污,这是新修订的《环保法》作出的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的通行证,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环保法》只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需由环保单行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河北省政府出台政府规章,率先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河北省政府日前公布《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加有利于推进污染物减排。


  □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体现了政府部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轻负担。


  ■法律效力提升,对4种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作用。


  “2007年原河北省环保局制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促进了企业污染治理。”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介绍说,但从目前来看,原《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制度设计不完善、涉及污染物范围小等问题。“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有利于推进污染物减排。”


  《办法》规定了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为: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河北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志军告诉记者,对于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具体操作上也有较大难度,现阶段暂不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制’,体现了对排污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 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赵根喜表示,控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有明确的总量管理要求,所以河北省突出了对这4种污染物的“双控制”,而其他行业特征污染物还没有落实到具体企业的总量指标,自上而下的管理上尚有空白,因此,《办法》对其他污染物只实行浓度控制。


  赵根喜向记者解释说,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条件还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等。


  ■以市场促减排,指标可留存或有偿转让


  《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其中特别提出要“提供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要测算、说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之所以突出这一点,是提醒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科学测算。”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冯军会解释说,因为企业申请的污染物排污总量指标一旦被许可确定,就成为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申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合,要么会造成总量指标的闲置浪费,要么就有可能会因超总量排污而受到严厉处罚。


  同时,企业一旦有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等发生变更,要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否则不仅影响企业,也不利于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证需要延续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冯军会说,《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延续的情况: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被列入国家、本省确定的淘汰目录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排污单位所在地禁止或限制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期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


  张志军告诉记者,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办法》还提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环保部门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用市场的办法促进企业减排。《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而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如何对企业排污许可进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督查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张志军告诉记者,《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督查机构,应当通过监控系统或者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明确5年有效期限,企业排污权相对稳定


  “《办法》的一大创新点就是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冯军会说,《办法》出台之前,河北省根据工作需要,通常把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为1年,而把有效期确定为5年后,体现了政府部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更为企业减轻负担。


  冯军会向记者解释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把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从1年改为5年,突出了与国家初次核定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有机衔接,特别是排污权以许可证形式确认后,保证了企业合法取得排污权的相对稳定性。”


  张志军告诉记者,《办法》还明确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有效期等事项。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方式,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情况等事项。


  对于排放指标的确定,《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新、改、扩项目排污许可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这样的规定逐步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机衔接,避免数出多门,降低了管理和落实的难度,增强了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


  《办法》同时对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出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河北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杨智明说。配合《办法》,河北省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排污总量的核定规则,排污许可证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等,做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等的系统文书、表格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各地要进行摸底排查,查清当前持证排污的底数。


  新法速递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五条


  斗智斗勇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于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来说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污染物偷排屡禁不止,有些工厂甚至有一套成熟的偷排计策,俨然是从中国古代“三十六计”演化而来。环境监管工作仍十分艰巨,还要与偷排者“斗智斗勇”。


  白天监察人员上班时工厂不排污,光天化日下排污口永远以干净的样子笑脸迎人;而到了晚上,没有人巡查,天色昏暗看不清楚时工厂才开闸排污。


  ——违法排污三十六计之“笑里藏刀”


  一旦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被发现,工厂就把排污口改建,更有甚者搬迁整个工厂以逃避惩罚。


  ——违法排污三十六计之“走为上计”


  购买了光鲜的污水处理设备作为幌子迷惑公众,实际上从来不用。


  ——违法排污三十六计之“美人计”


  工业区内各家工厂的排污管交错混乱,没有标识,全部汇入一个出口,不经处理排放。导致监管工作无法开展,工厂间也可以互相推诿。


  ——违法排污三十六计之“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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