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达国家,地下管廊建设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在系统日趋完善的同时其规模也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虽然初始投资较高,但从使用经验和历史看来,建造运营总体成本低,环保、可持续发展等优势显而易见。
日本
在1963 年日本制订《共同沟法》以后,地下综合管廊就作为道路合法的附属物,在由公路管理者负担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开始大量建造。至1992 年日本已经建造地下综合管廊 310 公里。目前仍以每年 15 公里的速度增长。日本建设省的目标是在本世纪初叶在全国80 个城市的干线公路下建成约1100 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建造地下综合管廊的费用,一部分由预约使用者负担,另一部分由道路管理者负担。其中,预约使用者负担的投资额大约占全部工程费用的 60%——70%。
欧洲
1890 年,德国也开始在汉堡建造地下综合管廊。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有地下综合管廊30公里,建在岩石中,直径8 米,战时可作为民防工程。在最近五年的时间里,在巴塞罗那、赫尔辛基、伦敦、里昂、马德里、奥斯陆、巴黎以及瓦伦西亚等许多城市都研究并规划了各自的地下综合管廊网络。巴塞罗那的地下综合管廊网以环状布臵为特色,马德里则规划了总长 100 公里的筛形网络。
俄罗斯
俄罗斯规定在下列情况敷设综合管沟:在拥有大量现状或规划地下管线的干道下面;在改建地下工程设施很发达的城市干道下面;需同时埋设给水管线、供热管线及大量电力电缆的情况下;在没有余地专供埋设管线,特别是铺在刚性基础的干道下面时;在干道同铁路的交叉处等。莫斯科地下有130公里长的地下综合管廊,除煤气管外,各种管线均有,只是截面较小,内部通风条件也较差。
北美洲
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虽然国土辽阔,但因城市高度集中,城市公共空间用地矛盾仍十分尖锐。他们都在上个世纪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地下共同沟系统。美国纽约市的大型供水系统,完全布臵在地下岩层的管廊中。加拿大的多伦多和蒙特利尔市,也有很发达的地下综合管廊系统。
国外管廊融资运营模式:
地下管廊的初始投资巨大,国外对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的分担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式:
一、欧洲国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管线单位实现投资的部分回收。
二、日本其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单位共同承担。
三、中国台湾地区共同沟是由主管机关和管线单位共同出资建设的, 其中主管机关承担1/ 3 的建设费用,管线单位承担2/ 3, 其中各管线单位以各自所占用的空间以及传统埋设成本为基础,分摊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