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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污水处理费每吨不低于0.95元
发布日期:2015/4/21 12:41:49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A各地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2016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以太原市为例,目前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50元/吨,按照《通知》,居民不低于0.95元/吨,比现行标准高出0.45元/吨。


  “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县(区、市)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年底前开征,重点建制镇要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另外,《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B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严惩超标排污企业


  《通知》明确,我省要尽快提出本地区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的实施方案,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建立征收激励机制,提高征收率。


  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实行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收费一票制,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根据《通知》,我省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收费中的‘差别化’是带有处罚性质的。”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加大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C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通知》提出,我省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要将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通知》,2016年年底前,我省各市级价格、财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地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三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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